為了保證水體的水質及衙生條件,排放水體中之污水應該滿足國家所規定的要求。由于水體的用途不同,對其要求亦各不同。例如,有些水體系用作給水水源,而有些水體只作為游泳及美化城市之用。
第一級水體,用作城市的集中給水水源,處于給水工程的第二衛生防護區,或用作國家養魚場的防護區的河段。
第二級水體'作為無組織的生活飲用水水源、食品工業給水水源及魚產卵區的河段第三級水體作為城市居民區內的公共游泳場及美化城市用的,或漁業上的魚群游往產卵地所經過的河段。
各級水體的污水水質有應符合下列下要求:
①污水與水體水混合后,水體中懸游雜質量的增加應不超過:一級水體-0.25毫克/升,二級水體-0.75亳克/升,三般水體-1.5毫克/升。
②污水排入各級水休后,水體中的溶解氧量不應小于4.0毫克/升;
③一級水休與污水混合后,20°C的B∏K5值不應大于2.0亳克/升,如為二級水體,B∏K5則不應大于±.0亳克/升;
④污水與水體中的水混合后不應產生任何臭味,且在給水處理過程中投氯后辦不應產生臭味;
⑤污水與水體混合后不應有顯著的顏色,為此將污水和蒸餾水按照污水在水體中的設計稀釋度混合之并進行透明度的測定。對一般水體來說,此混合水在水柱髙20厘米時應無顯著的顏色;對二級水體來說,上述水柱高為10厘米;對三級水體來說規為5厘米高;
⑥水體與污水混合后,PH值應在6.5÷8.5之間;
⑦污水被水體稀釋后,有毒物質的濃度應不致對人及生物有直接或間接的危害。此外,排入水體的污水中的漂浮物質不應太多。可能含有傳染病菌的污水禁止排入一級水體;此水經處理后可排往二、三級水體。